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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步伐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  |  来源:管理员

伴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知识产权法院逐步从梦想走向现实。“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阐述,给我国下一步科学、优化、切实地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历史性航程点亮了灯塔,“坚冰已经打破,方向已经指明,航道已经开辟”。目前,部分省区已经着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笔者认为,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应参考国际趋势,与时俱进。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但是顺乎时代呼唤、因应我国国情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也是为了更好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如今,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手段和商业博弈工具之一,且知识产权不但是正当竞争的“倚天剑”,也往往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屠龙刀”。由此必然引发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乃至于讼争,也给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带来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基于上述种种原因,建立专业性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知识产权诉讼密集,新类型案件和新疑难问题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鉴于客观上的形势倒逼,主观上的积极进取,近20年来我国已经建设成一支业务日趋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虽然多年来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等方面颇见突破,富有积累;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与机制仍然难以全面适应形势的迅猛发展和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度专业性特点,因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业界与学界的共识。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就明确“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近6年来的形势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代呼唤愈加迫切。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究竟应当建成何种模式?回眸各国已经建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大致有3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审理专利等特定种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专门法院,例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依附于东京高等法院)等。另一种模式是主要针对专利行政诉讼而不管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专门法院,例如英国专利法院、韩国专利法院等。再一种模式是全面管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专门法院,例如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等。这些单一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大多是“只管一面,未管全面;只管一审,未管全审”。


笔者认为,有待探索建立的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应是全面覆盖全部审级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换言之,除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应当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级外,各种类型知识产权诉讼都宜在相应审级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内审理。根据不同地区当前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之疏密程度及潜在需求,宜跨省市以地区集中设立知识产权初审法院,全面管辖相应范围内的全部知识产权类型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厚积薄发,与时俱进,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利在速行;而且完全应当后来居上,青出于蓝,建设成为全球最先进的知识产权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报 作者 陶鑫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