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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准化养殖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4日 | 来源:管理员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畜牧)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倘甸“两区”城乡发展统筹局: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16﹞37号)精神,现将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在全市(含滇中产业新区)范围内开展生猪、蛋鸡、肉鸡、肉牛、肉羊和奶牛6个畜种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2016年拟创建1个国家级和3个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畜种不限)。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3、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4、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羽以上。
5、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
6、肉羊: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二)示范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求。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名单及基本情况于3月18日前上报昆明市农业局畜牧处。待昆明市农业局组织初审、筛选并根据云南省2016年创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申报控制数,择优上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原则上申报国家级示范场需从已创建的省级示范场中筛选。
(二)验收评审
拟于2015年8月初由市农业局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省农业厅进行督促检查,国家级示范场验收分不低于90分,省级示范场验收分不低于85分。按照验收情况,省农业厅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云南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创建国家级示范场名单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发布,创建省级示范场名单由省农业厅统一发布。
四、复检工作
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昆明市农业局拟于5月组织开展2013年挂牌的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场复检工作,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对达不到要求的示范场给予取消。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和各县区县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养殖场知晓创建内容和要求,调动养殖场的积极性,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明确各创建场负责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优先安排已创建的示范场。
(二)强化创建指导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要按场指定技术负责人,实行专人包场指导创建工作,每个创建场应指定1-2个技术指导专家,并切实将标准化规模场建设项目与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有机结合,用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指导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实施成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要对示范创建工作重点把关,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收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昆明市农业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跟踪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参加创建活动的标准化示范场进行现场验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我市已挂牌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重点督导示范场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到位,是否按规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示范成效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在组织好新一轮示范创建工作的同时,要注重挂牌示范场辐射带动效应的发挥,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示范带动方式,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在发展标准化生产中受益。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和超市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请各县(市)区于11月初,将示范带动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局畜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