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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认定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4日  |  来源: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花卉产业发展,规范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花卉产业升级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花卉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花卉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花卉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省花卉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花产办)共同管理监督。

第四条  花卉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突出扶持重点、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原则。

第五条  花卉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花卉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引进、繁育和推广;

(二)花卉生产、示范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花卉产品的深加工;

(四)开拓花卉市场、招商引资、宣传和展示等打造“云花”品牌的活动;

(五)改善花卉物流条件;

(六)花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

(七)经省政府批准扶持的其他花卉项目。

第六条  花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从事花卉科研、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花农经济合作组织和事业单位。

扶持对象无违法行为记录,对农户无欺诈行为。

第七条  申请花卉专项资金的花卉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两年以上,生产规模较大、产品质量较好、具有区域优势和稳定的盈利业绩,财务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二)企业的花卉主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三)能够吸纳50人以上的农民在本企业就业。

第八条  申请花卉专项资金的花农经济合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农民合作社章程,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能较好地为合作成员提供信息、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服务。

第九条  申请花卉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应当具有新技术、新产品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和推广能力,产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应用技术转化率不低于50%。

第十条  花卉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具体扶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花产办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花卉专项资金申请程序:

(一)由省财政厅和省花产办于每年年初共同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在“云南花卉”网站(www.yunnan-flower.org.cn)上进行公布。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初审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级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省花产办三份,省财政一份。

(三)省花产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选后,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扶持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联合省花产办根据省政府的批准意见将资金和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所属州(市)财政局,由州(市)财政局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实行非项目管理的花卉专项资金,由省花产办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下达至省花产办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花产办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省花产办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花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下达后,省花产办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花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

对截留、挪用、骗取花卉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花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